河南省教育厅办公室关于推行中等职业教育学历证明书网上办理服务和进一步规范学历认证工作的通知
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教育局,各省属中等职业学校,有关高等学校:
为方便群众办理中等职业教育学历证明书,进一步规范中等职业教育学历认证工作,提升服务质量和服务水平,经研究,决定在全省推行中等职业教育学历证明书网上办理服务。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推行中等职业教育学历证明书网上办理服务的意义
根据教育部《中等职业学校学籍管理办法》规定,毕业证书遗失可以由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或其委托的机构出具学历证明书,补办学历证明书所需证明材料由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规定。目前,我省开具中等职业教育学历证明书主要依靠传统人工操作的方法进行,容易出现操作不规范、程序不严谨、工作效率低下的问题,也给办事群众带来了不便,亟需加以改进。推行中等职业教育学历证明书网上办理服务,是完善和规范学历证明书发放工作的重要举措,是利用信息技术服务群众的重要载体,是落实省政府“一网通办”“一次办结”的必然要求,对进一步做好中职学籍管理工作、更好地服务群众需求具有重要意义。
二、中等职业教育学历证明书网上办理服务的程序
(一)办理学历证明书的范围和权限划分
经原河南省教育委员会、河南省教育厅验印的省内中等职业学校(含普通中专、普通中师、职业中专、成人中专、成人中师、职业高中,不含技工学校和军队院校)和高等学校中专部,发放的毕业证书丢失或损毁,可以申请颁发学历证明书。河南省中等职业教育学历证明书网上办理服务工作由省教育厅统筹管理,河南省职业技术教育教学研究室具体承办。按照“谁盖章、谁出具”的原则,由省教育厅和原河南省教育委员会验印的中等职业教育毕业证书,学历证明书由省教育厅指定的机构负责出具;由省辖市、省直管县(市)和原重点扩权县(市)验印的中等职业教育毕业证书,学历证明书分别由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负责出具,各级学历证明书咨询机构联系方式见附件1。开具中等职业教育学历证明书权限见下表:
中等职业教育学历证明书出具权限汇总表
毕业证类型 | 年 份 | 审核单位 |
---|---|---|
普通中专 | 2015年春及之前入学 | 省教育厅 |
2015年秋及之后入学 | 省辖市、省直管县(市)教育局 | |
普通中师 | 所有年份 | 省教育厅 |
职业中专 | 2002年及之前毕业 | 省教育厅 |
2003年及之后毕业 | 省辖市或原省重点扩权县(市)、省直管县(市) | |
成人中专 | 1996年及之前毕业 | 省教育厅 |
1997年及之后毕业 | 省辖市或原省重点扩权县(市)、省直管县(市) | |
职业高中 | 所有年份 | 省辖市或原省重点扩权县(市)、省直管县(市) |
注:1.成人中专含教师进修学校发放的毕业证。2.职业中专和成人中专的具体情况,按照实际验印中的用印情况来区别,即“谁盖章,谁出具”。
(二)开具学历证明书的程序
1.开具毕业证明
申请人到原毕业学校开具毕业证明,粘贴申请人一寸免冠照片,加盖学校公章,并在学校复印录取审批表,复印件上加盖学校印章。
2000年之后毕业的普通中专二年制、三年制、四年制医药卫生类专业毕业证明需到河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或河南省中医管理局科技教育处加盖印章,医药卫生类专业包含临床医学、西医士、中西医结合、农村医学、社区医学、中医医疗、护理等。毕业证明模板见附件2。
2.提交申请
申请人登陆河南省职业教育与成人教育网(http://vae.haedu.gov.cn/),进入“开具中职学历证明书”链接,在线注册个人信息、按照步骤上传以下材料的电子版:(1)申请人身份证原件的电子照片;(2)毕业证明原件的电子照片;(3)录取审批表复印件加盖学校公章或省市招办/学籍管理部门印章的电子照片(2008年至2015年春入学的,可不提供录取审批表);(4)近期正面免冠一寸红底彩色相片。纸质原件由申请人留存。
3.资料初审及印发证明书
申请提交后,按照职责权限由各级认证机构对内容进行初步审验。内容审查结束后,各级认证机构做出是否同意办理事项的决定,对于同意办理的,由省中等职业教育学历认证中心按照申请人提交材料的先后顺序打印学历证明书,学历证明书上加盖“河南省教育厅中等职业教育学历证明书专用章”。该学历证明书与原遗失或损毁的毕业证书具有同等效力。申请人可选择到省中等职业教育学历认证中心自取或邮寄方式取得学历证明书。
在我省举办的军队院校发放的中等职业教育毕业证丢失的,无法出具学历证明书。
三、进一步规范中等职业教育学历认证有关问题
2018年我省中等职业教育学历认证变更认证方式之后,各地市认证机构配合紧密,为人民群众提供了高效的认证服务。同时,在工作过程中也发现了不少问题,为方便群众办事,明确原毕业学校的办学责任,便于各级认证机构开展工作,现将认证过程中发现的问题予以明确和规范:
(一)个人申请中职学历认证材料要求
毕业证原件或学历证明书、录取审批表复印件加盖档案保管单位印章、身份证原件、个人一寸正面免冠红底照片、个人材料真实性承诺书,以上均为电子照片形式,原件个人留存。个人材料真实性承诺书模板见附件3。
(二)材料缺失情况的处理方式
1.申请人毕业证原件丢失
按照本通知明确的方式先办理学历证明书。
2.录取审批表丢失或损毁的处理方式
(1)申请人持有毕业证原件的:学校录取审批表丢失或登记信息不清晰、损毁的,属于普通中专的,申请人可先到河南省招生工作办公室服务大厅(郑州市郑东新区熊儿河路1号)查询获取;如果录取审批表信息损毁或丢失、且河南省招生工作办公室服务大厅也未留存的,由学校开具“学校录取审批表损毁或丢失证明”加盖学校公章,个人提供材料真实性承诺书一式两份,一份留学校,一份自己留存。录取审批表损毁或丢失证明格式见附件4。
(2)申请人毕业证原件丢失的:属于普通中专的,申请人可先到河南省招生工作办公室服务大厅(郑州市郑东新区熊儿河路1号)查询获取录取审批表复印件后,到学校开具“毕业证明”;1984年-1986年间入学的普通中专及其他年份普通中专在河南省招生工作办公室无存档信息的,应由学校依据当年毕业生名单或依据其他证明材料制作毕业生信息表,由学校正式公文上报教育行政部门或省教育厅,按照“谁盖章、谁负责”的原则,由毕业当年盖章的教育行政部门审核名单后加盖学籍印章予以确认,作为认证学历依据由学校留存。
如学校合并,应由合并后的学校提供上述材料,如学校撤销,应由该学校举办者或审批成立的教育行政部门或作出撤销决定的单位及其授权单位提供上述材料。
(三)申请人身份信息与录取审批表或入学花名册登记情况不一致的处理方式
1.申请人出生年月与存档信息不一致的,应由原毕业学校(档案接收部门或合并后的学校,下同)出具证明,证明要明确记载如下内容:“原审批表出生年月填写错误,经核查与申请人为同一人”。属于毕业生修改身份信息的,由公安部门出具相关证明。申请人需出具个人信息真实性承诺书交原毕业学校留存。
2.申请人姓名与存档信息不一致的,应由原毕业学校出具证明,证明要明确记载如下内容:“原审批表姓名填写错误,经核查与申请人为同一人”。属于毕业生修改身份信息的,由公安部门出具相关证明。申请人需出具个人信息真实性承诺书交原毕业学校留存。
3.申请人毕业证专业与录取审批表登记专业不符的,应提供学校证明或当年的转学审批表,证明需加盖学校公章,学校证明需记载如下内容:“申请人XX(姓名)毕业专业与录取审批表专业不一致,毕业专业为XX(专业名称),经核查实为XX(理由)原因”。申请人需出具个人信息真实性承诺书交原毕业学校留存。
上述证明及个人信息真实性承诺书在认证时应向认证系统上传清晰的电子照片或扫描电子件,原件申请人留存。
(四)无法予以认证的情况
1.在我省举办的军队院校中专层次毕业证书,不能提供当年河南省录取审批表的,或在我省举办的军队院校中专层次毕业证丢失的。
2.上述(一)中材料不全,且不能提供(二)(三)明确的补充材料的。
3.申请人伪造材料的,不予认证,一经查实,列入黑名单管理,并在网上公示,通告申请人工作单位,对于无明确工作单位的,将交有关部门列入失信个人予以惩戒;涉事学校协助伪造材料的,通告其上级主管纪检监察部门。
4.其他无法认证的情形。
四、有关要求
1.高度重视,明确责任。学历认证及开具学历证明书关系千千万万中职毕业生,是一项重要的民生工作,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各有关学校、有关单位要高度重视,按照“谁发证谁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开展工作。各有关学校要进一步提高政治站位,要明确工作职责,选择认真负责、熟悉业务的同志负责。各级中职学历认证服务机构是代表教育行政部门提供认证服务的指定机构,要组织人员定期学习、培训,加强纪律教育,落实认证责任追究制度,按照“谁审核谁负责”的原则,严格工作纪律,以良好的工作作风、严谨的工作态度提供高效服务。
2.加强学习,提高效率。各有关学校要加强业务学习,认真研究本通知要求,切实履行办学责任,提高工作效率,减少群众来回奔波,力争实现“只让群众跑一次”。《河南省教育厅办公室关于开展中等职业教育学历证书认证服务工作的补充通知》(教职成函〔2018〕30号)有关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3.总结经验,优化流程。各级认证机构要结合实际工作,总结研究在提供认证服务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和经验,为优化工作流程提供宝贵建议。省教育厅将不定期组织有关工作人员和有关学校开展认证工作的研讨和交流培训。
本通知规定的学历证明书网上办理服务将于2019年5月15日正式上线,5月31日之后省教育厅和各地教育行政部门不再进行学历证明书的现场验印工作,在此期间学校开具的学历证明书验印加章与线上开具学历证明书同步进行。之前由各级教育行政部门验印的学历证明书仍然有效。
2019年4月27日
关于推行中等职业教育学历证明书网上办理服务和进一步规范学历认证工作的通知.doc